高區(qū)某企業(yè)員工劉某(化名)與同事因工作問題發(fā)生爭執(zhí),而后在微信工作群公然散播不實言論,辱罵同事,致使其同事名譽受損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二)項之規(guī)定,威海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給予行政處罰。
【行政責任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
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(fā)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。
高區(qū)公安提醒: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,廣大網民在網上發(fā)布信息、言論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惡意編造、傳播不實信息的,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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